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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姆来家做家政雇主变色狼 本来是一次非常平常的家政服务,可是由于被告人施颜的一次兽行,竟毁掉了两个家庭。被害人李某某觉的无脸见人,变得沉默寡言,失去了工作,被告人施颜也因犯强奸罪,近日,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 2010年6月17日9时左右,被害人李某某(女,44岁,租住蚌埠市钓鱼台某民房)应约来到蚌埠市朝阳路施徐村后施西178号的被告人施颜家中,为其做家务。被告人施颜看到李某某姿色不错,就打起了坏主意。他趁家中无人,拉住被害人的手,意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。被害人李某某吓得急忙挣脱手并连连表示不同意。但当被害人李某某欲夺门而出时,被告人施颜从背后将李某某拦腰抱起,不顾其挣扎与撕扯将其推倒在床上,并将其裤子扒到腿弯处,强行实施了奸淫。 法院审理认为:被告人施颜违背妇女的意志,利用被害人上门为其家庭提供家政服务之机,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。保姆领进门从此不闻不问? 家政公司漠视“售后服务” 收取介绍费前,家政服务公司口口声声承诺“1年内免费更换保姆”;向客户收了介绍费后随便介绍一个保姆,之后就不闻不问了。连日来,多名读者向本报市民热线5589999反映:这些家政公司为何一点也不讲究“售后服务”呢? 免费更换保姆?说着好听 6月8日,读者辛先生向本报市民热线5589999反映说,他们家今年2月份通过一家家政公司找了一个保姆,家政公司满口承诺:“如有问题,1年内免费更换保姆。”5月18日,保姆因为家人生病要赶回家,辛先生同意与这名保姆中途解约,并依照与家政公司的事先约定,要求对方免费更换保姆。没想到,一名女经理声称:我们已经换人了,这件事不是我们经手的,我们不负责。 辛先生感到不理解:怎么换人是你们内部的事情,但你们的公司还在呀。再三追问下,女经理答应说:“我们尽量给你安排吧。” 这一“安排”就拖到现在,还没有“安排”出个结果,对方总是说“没保姆!”前几天,辛先生干脆以新客户的名义与这家家政公司联系,对方当场就答复:“要保姆啊?有,有的是!” 辛先生这才恍然大悟:新客户可以收取介绍费,而老客户收不到了。 无独有偶。读者张女士去年与一家家政中介联系请保姆,对方介绍了3个保姆,一个比一个差,张女士还是付了100元中介费。今年春节后,张女士只好通过另外一家家政公司找了一名保姆,但保姆因故中途退出,家政公司口头上说得很好听:“没问题,我们帮你换。”但快一个月了也没下文,张女士只好又去找了第三家家政公司。中介费付了300元,“找保姆”的时间大大多于“用保姆”的时间。 保姆与家政公司是什么关系 据粗略估计,我市已经接受社区家政服务的家庭约占15%至20%左右,但我市家庭服务业不够规范的老毛病越来越突出。市民要通过家政公司找到合意的保姆可谓难上加难,家政服务人员普遍年龄偏大、素质偏低,基本上没有接受专业培训。他们的流动性较大,一些家政公司往往既没有替用户负责,也没有替保姆负责,对保姆没有岗前培训,更谈不上“售后服务”了。一旦家政服务人员出了纰漏,顾客只好自认倒霉。此外,保姆工作的流动性强,不断挑选雇主,这山望那山高,又没有可以制约她的东西,有的雇主两个月被迫换了三套住宅钥匙;而保姆的工作性质客观上为犯罪提供了方便。有的保姆头一两天手脚特别勤快,嘴巴特别甜,取得信任后再伺机下手。 家政公司和保姆之间是“劳动关系”还是“劳务关系”?是“雇佣关系”还是“中介关系”?我市多家家政公司说法不一。缺乏明确定位和服务范围界定,没有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资格认定,没有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。可以说,无法可依、无章可循是家政公司普遍漠视“售后服务”的主要原因。 售后服务最好靠合同约束 记者了解到,市民在委托家政公司介绍保姆时,服务合同条款都十分简单,只是象征性地写上几条,一些家政公司以此来规避责任。因此,法律界人士指出,最好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来约束家政公司的行为。 律师认为,家政服务合同属于《合同法》中的居间合同,“售后服务”条款可以通过合同固定下来,到时家政公司赖不了账。更为重要的是,一旦不良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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